廣東省燃氣采暖熱水爐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燃氣采暖熱水爐商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Gas Combi-boiler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GDGCC。
第二條本會由廣東省內從事燃氣采暖熱水爐及相關配套產品設計制造、經銷服務的企業及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檢測機構等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愿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的橫向聯系。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推動燃氣采暖熱水爐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商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商會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是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政府有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涉及產業利益的事項,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產品標準、技術規范、行業發展規劃制定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代表行業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掌握行業動態,為制定我省燃氣采暖熱水爐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等提供依據;
(三)代表行業會員開展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本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反傾銷、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調查,為會員爭取合法權益;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根據產業發展的需求和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行規行約以及相關質量、技術及服務規范,參與國家標準、產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等,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五)總結、交流和推廣燃氣采暖熱水爐行業在經營管理、科研、設計、安裝、施工以及改進使用與維修方面的經驗和成果;
(六)開展技術咨詢服務,搜集、提供和組織交流國內外有關燃氣采暖熱水爐的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類產品推廣會、博覽會等活動,協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和制定、實施企業標準;
(七)采取多種形式為會員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提升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的水平和業務素質;
(八)建立商會網站、QQ群,微信群等交流平臺,編輯出版商會的刊物和信息資料,為會員企業提供各種信息咨詢服務;
(九)開展會員企業產業檢查、評比和市場評估,宣傳和表彰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商會會員,樹立商會的良好社會形象;
(十)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之間的相關事宜,協調商會與其他社會組織的相關事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糾紛;
(十一) 加強會員與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聯系,協助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管理工作,保護知識產權,打擊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生產經營的企業;
(十二)開展有利于產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從事燃氣采暖熱水爐及相關配套產品的生產服務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檢測機構、社會團體都可以以單位會員身份加入本商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我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可在商會會員企業中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增加)。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商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執行會長單位:5萬/年;
(二) 副會長單位、監事長單位:3萬/年;
(三) 常務理事、理事單位、監事單位:1萬/年;
(四) 會員單位:2000元/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在一年內不接受其入會申請。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勸退或除名:
(一)申請退會的;
(二)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所生產的產品連續兩次被列入不合格名單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1/3,副會長及以上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分支立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并向理事會報告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會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主席”榮譽職位,對連續擔任兩屆會長、執行會長以及對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榮升為 “主席”一職,授予商會最高榮譽“終生成就獎”。
第三十四條 理事一年內累計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議或不履行理事職責應被取消理事資格,由理事單位另行推薦出任人選或由會員大會另行補選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 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以建立黨委。
第四十六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八條 黨組織書記須參與理事會決策,對理事會重要事項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十九條 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凝心聚力。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當在清算結束語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予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七條 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0年9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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